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向外进行贷款时需得到股东会的最终核准与认可,而公司内部的贷款行为则被视为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全体股东的共同决议下完成。
在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后,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该项决定。
除此之外,若公司章程中有特殊规定或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公司资产出借予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