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已生效的诉讼费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具体申请操作,可向人民法院递交正式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予以实现。
此外,执行期限方面,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则执行期限通常设定为六个月;
如遇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
2、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位于异地,可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收到委托函件后,须于十五日之内启动执行程序,不得无故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将执行结果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若在三十日内仍未能完成执行工作,亦需将执行进展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若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予执行,委托人民法院有权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