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年满两周岁但尚未成年的孩子,倘若父亲与母亲都希望他们能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则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失去了生育能力;
(2)不存在除此之外的其他儿女,但是相反地,另一方却有其他的子女需要照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