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技术入股乃是属于非货币性出资资产的一种方式,从原则上来说,其并不需要为公司所产生的亏损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由于公司具备着独立的财产权,它需以自身拥有的所有财产来对外进行责任承担。
对于非货币性的出资资产,必须要经过严格的价值评估过程,并且不能过高地估计其价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