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倘若子女在经济层面无法承受赡养父母的负担,那么在原则上,他们仅需要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关怀便足以。
在此种情况下,父母可被纳入低保户范畴,从而由国家负责其日常生活所需的供给。
通常而言,当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我们通常将此视为该子女无力支付赡养费用给父母。
尽管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法院作出了支持父母诉讼请求的判决,也难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子女无需承担其他形式的赡养责任,例如确保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以及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等等。
若子女家庭确实具备承担这些责任的经济实力,法院将会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酌情确定赡养费用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