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车主为其车辆购买了包括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商业保险之后,当车辆在遭受事故时产生的拖车费用,相关的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
然而,保险公司通常并不会主动向消费者传达这一信息。
对于拖车费用的赔偿,首先应当由承担强制性交通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额度范围进行赔偿;
若仍有不足之处,则应由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补充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