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原一审过程中并未递交的证据在二审环节上为有效可用之证据,则二审程序亦需具备与该等证据相适应的证明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各诉讼当事人须按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所有必要的证据材料。
如若当事人未能在举证期限内完成此项工作,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那些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将不予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进行质证。
此外,当当事人欲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时,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法庭提出申请。
以上内容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