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仅限于处理不涉及财产关系事项的委托,可按照每项委托2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计算,上下浮动比例为20%。
但是,若实际收费未能达到最低收费额度2000元,仍需按照该最低额度进行收取。
(二)关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委托事务,可依据争议标的额采取不同的费率档次进行计费。
具体而言,对于标的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适用6%的费率;
对于标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的部分,适用5%的费率;
以此类推,直至标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时,适用0.5%的费率。
同时,上下浮动比例同样为20%。
然而,若累计收费总额未达2000元,则仍需按照最低额度2000元进行收取。
(三)计时收费方面,根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标准和结算方式,每小时收费标准可在200元至2000元之间浮动,浮动比例亦为20%。
(四)如遇需要增加反诉内容的案件,反诉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前述标准适当降低。
(五)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若由原承办律师继续负责办理,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
(六)风险代理收费方面,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6%,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