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发生的任何一方以其名义所欠下的债务,从原则上来讲,均应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唯独非法债务以及由于赌博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债务不在此列,因为这些债务既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也不能期望由债务人独自承担)。
然而,若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该笔债务确实属于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便有权拒绝债权人提出的还款要求。
这种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了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其次,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推断出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