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纠纷当中,即使并未出现实际性的车辆碰撞事件,非机动车或行人在行走过程中突然摔倒也是有可能产生的。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我们依旧应该尊重事实,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当事人若是确有过失行为,便应勇于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责任划分要根据各方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以先通过报警方式来解决问题,再由交管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公正裁决。
若没有受到明显伤害,亦可尝试与肇事司机进行有效沟通,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待交警到达现场后,处理事故时便需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对于非接触性事故,由于无法直接观察到交通标线、行驶轨迹等信息,因此我们所能提供的最有力的证据便是自身的行车记录仪录像资料,或者是道路上的监控摄像画面。
当然,这也需要我们在日常驾驶中养成良好习惯,尽可能地保留这些关键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