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不允许股东撤资,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您可积极搜集各种有效证据,以证实确实存在公司连续五年内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且在这五年期间,公司持续保持盈利状态并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要求;
其次,倘若公司发生了合并、分立或者转移主要财产等重要事件,那么您也有权从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的第90天开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