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设定,完全由各位股东自主协商决定,国家并无相关法令做出硬性规定进行约束。
依据现行的认缴制规范,即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作为审核材料,而注册资本的具体数额以及认缴期限,都可由各大股东自行商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为今后的执行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越长便越有利于企业发展。
由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事项,因此部分创业者可能误以为认缴期限越长越好,但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准确。
原因在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及其他相关信息将在未来面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披露,若客户发现股东未能按期向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可能会对其产生实力不足、信誉度低的印象,进而影响到公司的整体声誉和业务拓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