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选择何家鉴定机构这一议题,可经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榷做出决定;
若协商过程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人民法院来指派。
倘若双方当事人并无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判决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便应委任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完成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