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诉讼领域的案件范畴;
其次,并并非所有类型的侵权案件都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是立法明确规定了仅有八种特定情况方能实施此项制度;
再次,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主体为侵权行为人,要求其积极履行举证职责以证实自身与损害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或者受害者或第三方存在过错;
最后,若侵权行为人未能完成举证任务,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自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受害者及第三方均无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