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采用“货到付款”的交易方式时,如果在货物经专业人士检验后被确认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已经发生了破损等状况,那么作为购买方是有权利选择拒收这批商品并且不需要对其行为负责的;
反之,假如由于购买方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接受货物,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还需要赔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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