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申办单位或当事人亲自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提交申请。
所需提供的必要材料如下所示:
工伤职工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书复印本;
工伤待遇申报表(此表格可以到定点医院社会医疗保险办理窗口领取,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提前下载备用);
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正本;
若涉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还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以及病历等相关资料(如果是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则需额外提供出院小结及费用明细清单)。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