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从性质来看,定金是定金合同所涉及的范畴;
而定金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其存在的核心目的在于确保主合同能够得以顺畅执行。
然而,定金并不等同于主合同本身的履约内容。
相较而言,预付款则被纳入到主合同的框架中,因此支付预付款实质上是在履行主合同的义务。
其次,从功能发挥的角度来看,预付款具备一定的支持性,有助于缓解对方在资金运作上可能面临的困难,进而为保障对方按期实现对合同各条款的遵守提供了有力的操作空间。
尽管定金同样具备此类职能,但其重心仍主要集中在对该合同的保障层面。
具体表现为,在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定金能够为证明合同的确切成立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比之下,预付款并不承载此类担保及对合约的认证功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