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起关于行政诉讼的上诉过程中,上诉方必须将所有相关当事人逐一明确列出作为上诉主体;
若出现所有当事人皆向法庭提出上诉的情况,那么所有上诉者皆可被视为共同的上诉人;
然而,若仅有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则未参与上诉的一方将被列为被上诉人,而其余当事人则应根据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相应的列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