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执行款到达银行账户的时间约为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法院通常设有专门的账户用以接收执行款。
当执行款正式入账之后,理论上讲,申请执行人可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发放要求。
然而,执行人员需要在收到财务部门关于执行款已成功入账的通知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执行款的精确核算、执行费用的准确结算以及通知申请执行人前来领取执行款等一系列工作。
所谓执行款,即是指法院在接受强制执行立案申请后,依据相关执行文件及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收取并需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