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针对驳回起诉的诉讼案件,其所缴纳的诉讼费用是可以获得退还的。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裁决结果显示对于该诉讼请求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则应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若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予以维持,那么这部分费用也需要由第一审法院予以退还给当事人;
而当一个案件被发回重审时,则应将上诉人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退还给他。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