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倘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选择以赔礼道歉这种方式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就应该将这一事实在判决书中详细明确地表述出来。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被告在法庭上真诚地表达了歉意,并且原告对此表示接受和认同,那么法院便有理由认定该项责任已经得到妥善履行,因而无需再判处被告再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若被告在庭审现场已经诚恳地道歉,但是原告依然坚决主张法院判决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案情,权衡各种因素,判断被告的道歉是否已经达到了法院所认为的必要程度。
如果得出的结论为肯定回答,那么法院便不会再做出关于赔礼道歉的判决。
2.例如,在某一案例中,法院判定被告的言论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及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被告需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然而,由于被告已经深刻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在庭审现场向原告口头表达了诚挚的歉意,法院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认可。
鉴于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名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法院最终决定驳回原告提出的被告需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以及其他相关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