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得到明晰界定,那么债权债务便无法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处理。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将原本属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转嫁给第三方所有或接手。
然而需注意的是,对于债权债务性质特殊,根据合同双方事先设定的相关条款,以及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转让的部分债权债务,均不允许进行转让活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