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章对于离婚程序进行了诸多改动与完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新的法律条文纳入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即夫妇双方协议达成离婚共识后,倘若任何一方对这一决定持有疑虑或后悔情绪,可在接下来的三十个日历日内撤销离婚申请;
其次,新的条款明确定义在经过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之后,倘若夫妻双方再度分居长达一年以上,其中任意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以许可并支持其要求;
最后,新法律还增加了有关条款,明确当夫妻一方肆意挥霍共同财产时,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对其作出财产分配时给予较少份额甚至不予分配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