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规的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产生之后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其中任何一方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首先告知原告应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如果原告仍然坚持起诉,则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除非该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存在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模糊且无法执行等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