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欠债之人因经济状况不佳而无力清偿他人款项,并因而遭到诉讼指控,应对此情形,当事人须依据事实情况积极地进行辩护和答辩。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不应放弃,应寻求适当的帮助,例如寻找金融机构或律师协助处理债务偿还事宜。
在大多数情况下,若被欠款方委托人民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该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审结。
法院通常会做出判决,要求欠债者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所有欠款。
然而,若欠债者目前确实无力偿还所有欠款,经过债权人同意或由人民法院裁定,欠债者可选择分期偿还。
对于那些有能力偿还却故意拒绝偿还的人,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其偿还欠款。
(一)若欠债者目前无力偿还债务,可尝试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延迟还款时间或减少债务金额。
(二)若债权人不同意延期或减少债务金额,并决定对欠债者提起诉讼,欠债者在收到起诉通知后,应积极参与庭审,努力争取在法庭上达成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协议。
(三)若债权人不同意延期或减少债务金额,且法庭未予支持,则欠债者需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
若欠债者具备偿还能力但仍拒绝支付,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刑事处罚,因此欠债者无需担心会被关押至监狱。
(四)若欠债者确实无力偿还欠款,即便债权人胜诉,法院执行人员也会了解到欠债者无钱可供执行的事实。
只有当欠债者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逃避偿还时,法院才可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或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明确的具体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以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执行方式主要包括:
执行欠债者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搜查欠债者的财产、强制交付欠债者的财产、强制迁出欠债者的房屋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