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十级伤残的情况下,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应当支付给伤者七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同时,此项津贴的计算基础也有明确说明,即为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之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若伤者的个人平均工资超过了统筹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应以该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计算依据;
反之,如果伤者的个人平均工资低于该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六成,那么就应该以该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六成为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