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处理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时,我们不能仅仅将借据视作能够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唯一有效凭据。
2.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各自的诉讼辩论观点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之后,如果发现出借方提出的借款金额来源及其交付过程与日常生活经验及高度盖然性的判断标准相违背,存在着显著的不合逻辑之处,以至于无法让人确信借款已经实际交付,那么应当判定该笔借款并没有真正实现交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