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离婚案件中,若男方存在明确的施暴倾向且对孩子成长构成潜在风险,那么法院通常会将子女判决由女方抚养。
然而,针对女方特定情况下,亦可能出现子女未予判与女方抚养的可能性,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1)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却未尽到法定的抚养职责;
(2)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3)除上述两点外,子女确实存在其他不宜跟随母亲生活的特殊原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