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则,关于婚姻不忠行为的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其中:
(1)书证方面:
主要涉及到婚外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往来、婚外情一方书写的认罪悔过声明或是表态悔过的书面文字、以及婚外情一方对于自身不道德行为表示认可的相关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文件形式的证据来源。
(2)物证方面:
主要涵盖了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之间存在亲密关系的照片、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在酒店开房时所产生的相关消费凭证、以及婚外情双方之间的电话通话记录等实物形态的证据来源。
(3)视听资料方面:
主要包括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表现出亲密行为的视频影像、以及婚外情一方亲口承认自身出轨事实的相关录音等音像形式的证据来源。
(4)证人证言方面:
主要是指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居住场所内的其他人员所提供的证词,例如小区保安、邻居、物业管理人员等人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