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进行减资行为之后,各股东无法直接索回其原先的出资额。
原因在于,他们当初所投入的资金已经转变为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的合法资产。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每家公司都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来对其背负的债务负责。
具体来看,公司的基本形态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