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诚然,赠与之物亦可取回,但仅限于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所设定的撤销赠与之特定情形下方可为之。
根据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赠与人为之财产权益之移转前,有权行使撤销权。
然而,对于已经过公证处公正之赠与合同,抑或依据现行法令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撤销之人道主义援助性质(例如救灾、扶贫、助残等)的赠与合同,则不受上述规定之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