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保险法律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企图以死亡为前提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方,无论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被禁止投保此类保险。
同样,作为该类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也没有资格对上述情况进行承保。
然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他们为自己孩子所投保的人身保险却不受此条款的限制。
尽管如此,对于由于被保险人的离世而需支付的保险金额总额,必须遵循国务院保险监管管理机构设定的相关限额规定,不得超出这一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