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在校学生出现斗殴行为时,校方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归责义务,并且还应对事件中遭受伤害的一方做出必要的补偿和赔偿。
如果某位学童在校园内遭到其他同龄人的暴力侵害,而对此类情况学校未能有效履行其教育监管职责的话,那么该校就必须为自己的失职负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具备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若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习与生活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又未能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则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