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挂靠车辆的交通事故中,若判定承责主体为挂靠车辆本身,则应由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
若以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业务之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且属于该机动车辆本身的责任范畴,当事人有权要求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