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产品系一种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作为给付保险金之条件的人身保险品种,通常涵盖特定投保意外伤害与一般投保意外伤害两类。
众所周知,保险人士在事前并未预料到伤害事件的发生,这可以理解为伤害的产生是被保险人在事先无法预知或难以预知的情况下发生的;
或者说,尽管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在事前有能力预见到的,然而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