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能力鉴定涵盖了两方面内容,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依据国家相关工伤保险法规条款之规定,法定鉴定机构将对那些在职业生涯中因公负伤或者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评估,这一过程通过科学严谨的医学检测手段以获得关于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即伤残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