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相关法令,当事人在以下几类诉讼案件中通常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审理现场,这其中包括了离婚诉讼以及有关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案件。
依照司法解释的明确规范,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应亲自出席法庭;
若法定代理人无法亲自出席,则人民法院需在充分调查核实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