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倘若其中一方故意隐匿、转藏、出售、损害或者破坏了婚姻期间所分享的共同财产,甚至是捏造虚假债权以图谋侵吞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那么在分割这部分共同财产时,法庭将有权对于实施恶意行为的那一方处以少分或不予分配的惩罚措施。
当离婚协议生效后,如果另一方发现之前存在上述行为的情况,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重新对这些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的财产虽然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但与其他人无关。
若父母决定离婚,他们应该自行协商处理财产问题,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无论子女是否已经成年,他们都无权参与到父母的财产分割过程中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