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加盟连锁协议产生的纠纷时,我们需要明确它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协议范畴之内的问题。
对于特许人而言,他们的核心竞争优势正是源于他们所拥有的企业运营资源,而商业特许经营的业界指针则规定了特许人必须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在一段相对稳定的时间周期里将诸如商标、商誉、专利、专有技术等多元化的经营资源授权给被特许人运用。
在特许经营的大背景之下,特许经营资源不仅仅涵盖商标、商号、经营策略和技巧、产品形式、专利以及专业技术等单一元素,更重要的是它们之间相互融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组合,并且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此种组合已然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因此,通常在未真正运用到对方经营资源的初始阶段,即合同执行的初期阶段,加盟者若希望暂停或终止加盟协议的执行,有权采用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来实现这一诉求。
与此同时,还能主张返还其前期支付的加盟费用。
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