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生不幸的交通事故并不能归咎于搭乘车辆的人员。
然而,如果是由搭乘者恶意干扰驾驶行为,进而引发了交通事故,那么搭乘者理当对此次事故负责。
尽管如此,值得强调的是,交通事故的酿成通常源于驾驶员的操作失当或疏忽大意,无论是何种情况,担负主要责任的应始终是作为驾驶员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