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任何未经授权的获取方式获得的证据都无法被认定为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
在此背景下,即使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证据,同样无法被视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若录音证据是在与对方进行面对面或电话交流时,秘密地记录了双方的对话内容而得到的,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合法获取的证据,并具备相应的证明效力;
其次,如果录音证据是通过在他人住所、工作场所等地方安装窃听设备,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而来的,那么这类证据将被普遍认为是非法获取的,因此不具备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