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因遭受工伤事故而导致停工休息期间,其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以其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的工伤保险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进行计算的。
此外,对于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原先的标准予以支付。
若员工的工资水平超过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应按照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计算依据;
反之,如果员工的工资水平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那么就应该按照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