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物业法规中明确指出,建设方、物业公司以及其它管理者等,应遵守法规用业主共有的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后,将剩余部分归还给全体业主所有。
此外,业主们有权利选择自行管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者进行管理。
对于由建设方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者,业主们同样拥有合法的权力来更换他们。
物业服务人员不得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手段来催收物业费用。
相反,他们应该根据与业主的约定,以及物业的实际使用性质,妥善地维修、保养、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严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
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么他们就需要依法承担起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