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倘若投保人存在故意向保险人隐匿重要事实或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甚至因疏忽大意而未履行该项义务,以致保险人无法准确评估是否应接受其投保申请,亦或是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保险费率时面临严重困难,那么保险公司将享有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