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病例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别:
第一类是住院病历,这类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其保存期限不得低于30年,若在此期间发生病历丢失或者损坏现象,则应依法追究院方责任;
其次是在医院建立个人档案的门诊病历,此类病历同样由医院负责保管,保存期不应短于15年;
最后是由每一位患方自行保存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据、检验报告以及挂号凭条等相关资料,这类病历患方务必妥善管理,保证其完整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