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责任归属于董事会,董事长则负责具体主持工作。
2.会议时间及地点安排。
为了确保各位股东能够及时参加会议,会议的召集通知必须提前十五天发出给各位股东。
3.临时提案流程。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票的单个或集体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内提交临时提案至董事会。
董事会收到提案后,须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同时将临时提案提交至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会议表决规则。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可选择采取会议表决的模式。
5.会议记录要求。
股东大会应对所有待讨论事项作出最终决策,并将其形成会议记录。
该记录需由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6.股份公司股东权利。
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其所持有的每一股股票都拥有一票表决权。
如股东无法亲自出席,也可委派他人代表出席,但该代表需要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且仅能在委托书指定的权限内行使投票权。
股东还享有查阅公司注册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报表等法定权力,并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提出建议或质疑。
7.法律依据: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责任由董事会承担,董事长负责主持工作。
若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职务或拒绝履行职务时,副董事长将接替其职位进行主持。
若副董事长亦无法履行职务或拒绝履行职务,则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选一位董事担任主持人。
若董事会未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监事会应立即启动相应程序进行召集和主持。
若监事会未能履行此项职责,则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