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租赁的商业用房门前的土地使用权限权属一般视情况而定。
具体而言,如果该商业用房的门口正向公共街道敞开,那么其门口所附属的空地使用权通常便属于政府所有;
反之,若该商业用房的门口位于封闭式社区内部,则其门口附属的空地使用权便一般归属商铺所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