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连续三年内不给股民分红并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实际上,公司是否进行分红的决定因素并非仅限于公司是否产生了可供分配的利润这一单一条件,还需要考虑到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所做出的相关决策。
若公司在某一年度内并未实现盈利或盈利额相对较低,且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后决定暂不分红,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确实有权选择不分红。
然而,当公司在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内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在此期间公司持续保持盈利状态,且满足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他们手中的股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