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起诉程序并非必须在被告所在地进行,在特定情形下亦存在其他可能性,然而,在遵循法律法规以及特殊规定之外,原告必须按照法定原则前往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
有时,基于案件的复杂性及各种因素的影响,原告向哪个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