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住宅并不被允许进行交易和转让所有权。
在现有的产权登记制度之下,只有当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个人时,才拥有对该物业的处置权利以及该物业可能带来的各种权益。
换句话说,倘若未来该物业面临拆迁,那么作为非所有权人的您将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此外,在购买这类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时,仅凭签署合同并不能确保最终的法律效力。
若卖方违约,您仍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特别是在已经支付了款项的情况下,风险更为突出。
然而,实际上有部分交易者会选择这种方式,即在签署协议后进行公证,同时在协议中明确过户时间等相关事宜。
但是,这依然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诚实守信程度。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